最高法如果被告已应诉答辩,法院能否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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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已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如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应该在管辖权异议期间解决相关管辖权争议;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辖82号原告:陈刚,男,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罗四路**。被告:程霜霜,女,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蓝田县。原告陈刚因诉被告程霜霜买卖合同一案,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年7月15日登记立案。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并以邮寄方式交付标的物,故收货地可作为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原告陈刚户籍地址为“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中路2号歧阳小区6座室”,现住址为“福建省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12区”,案涉网络购物合同的收货地却为“福建省连江县马鼻镇”,经审查,陈刚在福建省罗源县法院、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院起诉多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且部分网络购物合同的收货地涉及“广东省东莞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北省鄂州市”等地,其涉嫌故意制造虚假的管辖连接点。故对陈刚以收货地位于福建省连江县作为确立本案管辖权依据的主张,该院不予采信。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已然确定,因此,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年9月29日作出()闽民初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已取得本案管辖权。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通知程霜霜后,程霜霜于年8月19日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且没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已取得本案管辖权,不得再自行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起诉后,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年7月15日登记立案。并于年7月17日向被告程霜霜发送应诉通知书,被告于年8月19日提交相应答辩状,并未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年8月19日,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到庭,被告缺席,该院就本案进行审理,并进行法庭调查。后该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如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应该在管辖权异议期间解决相关管辖权争议;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本案中,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且已经于年8月19日开庭审理,且被告虽未出庭,但是已经应诉答辩。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即使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能将案件移送其它法院,其移送管辖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立初审判员 纪 力审判员 周其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邢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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