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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因犯赌博罪,于年6月26日被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元。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年10月14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年6月23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乾,男,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年1月16日被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年10月12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
现被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郭某乾犯合同诈骗罪,于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郭某乾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年6月,被告人刘某、郭某乾二人因缺钱,便商议通过租车然后置换的方式换钱。
当月18日13时30分许,郭某乾、刘某利用刘某女友白某的驾驶证,在酉阳县钟多街道党校附近尤某经营的“某达汽车租赁行”,以白某的名义租赁一辆号牌渝XX**东风牌小型汽车。
次日,刘某、郭某乾在酉阳县麻旺镇滨江路附近的“某某像馆”内使用白某的身份信息伪造租赁车辆行驶证后,由刘某以元的价格将该车辆出售给“某某二手车”车行老板冉某。
除去开支后,郭某乾分得元,其余由刘某分得。
经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郭某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某乾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刘某、郭某乾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能积极退赃,又能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元;对被告人郭某乾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元。
被告人刘某、郭某乾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年6月,被告人刘某、郭某乾二人因缺钱,便商议通过租车然后置换的方式换钱。
当月18日13时30分许,郭某乾、刘某利用刘某女友白某的驾驶证,在酉阳县钟多街道党校附近尤某经营的“某达汽车租赁行”,以白某的名义租赁了一辆号牌渝XX**东风牌小型汽车。
次日,刘某、郭某乾在酉阳县麻旺镇滨江路附近的“某某像馆”内使用白某的身份信息伪造租赁车辆行驶证后,由刘某以元的价格将该车辆出售给“某某二手车”车行老板冉杰。
除去开支后,郭某乾分得了元,其余由刘某分得。
经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为元。
另查明,年10月10日,被告人郭某乾在福建省晋江市安平开发区被民警抓获;年10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在酉阳县XX街道XXXXX路X号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刘某、郭某乾已退还冉杰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某达汽车租赁公司合同、汽车转让(买卖)协议、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伪造行驶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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