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这是我的录取通知书,我考上大学了。”近日,冉某来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检察院未检部门办公室,与检察官分享他的喜悦。
冉某是酉阳县某中学的一名学生。年8月,冉某伙同他人破坏防盗窗进入教学楼办公室,盗窃了学校为学生保管的手机,被老师发现后报警。同年9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酉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他在学校表现还可以,伙同别人盗窃属于一时失足,受到其他人的裹挟才实施了盗窃。”调查时,班主任告诉办案检察官。
“我错了,我会返还盗窃的手机,明年我就要读高三了,希望你们能给我一次机会……”案发后,冉某恳切地对办案检察官说。
办案检察官对冉某的家庭、成长环境及在校表现等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冉某平时表现良好,案发后及时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年2月,该院依法对冉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考验期满后,办案检察官通过与冉某的父母、亲属、老师、社区工作人员沟通了解到,冉某的思想和行为都有了很大变化。
年8月,该院召开不起诉不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该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听证代表的意见后,该院依法对冉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听证会后,检察官为冉某制定了一系列个性化帮教方案,定期对其进行帮教疏导,同时向其家长发出帮教意见。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检察官、老师、家长的共同帮助下,冉某今年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大学,还被理想的专业录取。
近日,小智(化名)走进河北省曲阳县检察院,将他的大学录取通知书拿给检察官看。年9月,小智一时冲动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打伤,由于案情轻微,该院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检察官和学校的帮助下,小智全身心投入学习,顺利考上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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