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人获刑重庆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涉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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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重庆法院集中对5件涉恶犯罪案件进行宣判,5个恶势力团伙,54名被告人因犯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被告人冉志宏等涉恶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年1月至12月,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麻旺采石场股东冉志宏等人认为支援地方公益性建设的某项目部砂场对外供应砂石,对自己的砂石生意造成冲击,遂纠集郭继高、陈永进、冉义华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酉阳县泔溪镇泉孔村、大板村、泡木村等地通过阻工堵路,随意殴打他人,持械拦截过往货车,强拿硬要财物等方式,有组织地实施了十余起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多次导致交通堵塞,村民进出受阻,形成以被告人冉志宏、田振华为纠集者,被告人冉义华、郭继高、陈永进、冉承义、冉玲海、石勇、陈永欣为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成立以来,造成二人轻伤、项目部经济损失难以估计的严重后果,对酉阳县泔溪镇泉孔村、大板村、泡木村等地的砂石市场形成控制,对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冉志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对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被告人傅泰等涉恶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年下半年至年10月期间,傅泰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重庆市各区借出高利贷及接受委托替他人追讨债务,获取高额经济利益。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非法追收债务的过程中,采取语言威胁以及“软暴力”跟随等方式,多次采取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非法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在非法拘禁中殴打被害人,强行控制、占用他人正在经营的厂房,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傅泰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被告人李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对其余十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顺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被告人李林峰等涉恶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年初至年9月期间,李林峰恶势力犯罪集团勾结独立放贷人袁剑锋,以“玖鑫金融”“萨菲罗斯”名义,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集团人员固定,分工明确,通过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吸引在校大学生借款,套取、采集受害人及其亲友信息,要求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手续,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以中介费、利息等名目要求被害人返款等套路,肆意认定违约,“甩单平账”,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至案发,该犯罪集团诈骗被害人共计.15元、敲诈勒索被害人共计元。被告人李林峰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的刑罚。二审审理期间,根据依法收集的新证据,对涉及程西南的部分诈骗事实依法予以改判,其余依法予以维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被告人邹云平等涉恶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年以来,邹云平、倪兵、王林冲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纠集多人,多次实施非法讨债活动,形成三个非法讨债团伙。三个非法讨债团伙单独或相互伙同,有组织地采用非法拘禁、滋扰、跟随、纠缠、恐吓、辱骂、殴打、聚众造势等暴力手段,从事非法讨债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邹云平、倪兵、王林冲为纠集者,李晓东、黄平、王进、胡林、李桂军、王春阳、郑国勇、张真伟、张国俊、姜中凯、钟年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长期在重庆市主城区及合川、铜梁、綦江、璧山等地先后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部分犯罪团伙成员还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了盗窃、容留他人吸毒、诈骗犯罪。被告人邹云平、倪兵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被告人王林冲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对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6名被告人被并处罚金3.3万至0.2万元不等。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余万元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瞿小川等涉恶案法院经审理查明:年4月,瞿小川、夏增东与李煜共谋以炬缘公司名义从事空放业务,并纠集被告人王鹏等人,在无放贷资质情况下,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骗被害人陷入借款圈套,通过与被害人签订只留存于公司的单份“借款合同”、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等明显对被害人不利的各类合同,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通过拘禁、语言威胁、泼油漆、侵入住宅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瞿小川、夏增东、李煜等人以公司为依托,逐渐形成了以瞿小川、夏增东、李煜为首要分子,以王鹏、赵波、胡芯等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该团伙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骗取三名被害人资金10余万元,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勒索二名被害人钱财52万元(其中25万元既遂,27万元未遂)。被告人瞿小川、夏增东、王鹏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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