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从事劳务合作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

                            

案情

姚某与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有一幢木房屋需要拆除,遂与石某甲商定以元的价格由石某甲找20个人来拆房。年3月31日,石某甲找来包括文某、石某乙在内的20人一起去姚某家拆房屋。在拆房屋过程中,文某到一根房梁上去施工,该根房梁的两端是用铁钉固定的(从外表无法看出,姚某、潘某也未告知该情况),后石某乙也来到文某所站立的房梁上施工。因无法承受二人的重量,房梁一端的铁钉脱落,导致房梁的一端掉下,文某从医院治疗。姚某在房屋拆除完毕后即将拆房款全部支付给了石某甲,石某甲将该款平均分配给了参与拆房的20人。在拆房屋的过程中,现场无人负责安排指挥,也无人佩戴安全帽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原告文某因此受伤致残,故诉至法院,要求姚某与潘某以及共同参与拆房的其余19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由被告石某甲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姚某与潘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石某乙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文某自行承担。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本案中,姚某、潘某将房屋以元的价格交由石某甲等20人负责拆除,该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姚某、潘某与石某甲等20人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姚某、潘某是定作人,石某甲等20人是共同承揽人。石某甲等20人临时性自发的聚集在一起,自带工具设备,为了获得利益而共同从事劳动活动,成员之间均衡分配劳动报酬,成员之间并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他们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松散型劳务合作关系。石某甲作为本次劳务合作的组织者或带头人,应当对参与人员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尽可能避免危险的发生,但石某甲并未尽到该义务,故应由石某甲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评析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对农村剩余劳动力高效、有价值的利用,也成为了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部分农村居民利用农闲时间自发的聚集在一起,共同从事劳动活动,从而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这种模式的生产劳动在我国农村较为普遍,符合我国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利用的需求。但是,要知道任何模式的生产劳动,都必须以保障安全为前提,其组织者或者是带头人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或者安全提示义务,否则,势必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造成人身损害后果。

文:四法庭徐锒

原标题:《以案说法

从事劳务合作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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