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教你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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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也没有完全一样的法律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混为一谈,其实不然,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还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下面我们以案例的方式来解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案例一:佶蓉公司(甲方)将位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坝全民创业园区内的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许勇(乙方),双方签订《房屋装修合同》,于是为施工需要,许勇雇请方儒发到其承包的佶蓉公司房屋装修工程附属工程从事粉刷、防水等工作,工资按元/天计算。年4月24日下午4时许,方儒发在工作过程中,因施工作业的木制跳架垮塌,方儒发从跳架上摔落着地,导致双侧跟骨骨折,当日送医治疗至5月27日出院,支出医疗费.8元。出院当天,方儒发与许勇达成《劳务纠纷赔偿协议》。(一)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方儒发与许勇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即许勇接受劳务一方为雇主,方儒发为提供劳务一方即雇员。从本案来看,方儒发是因木制跳架垮塌受的伤,本人没有过错,主要应由许勇来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二)佶蓉公司应与许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方儒发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受伤致残,要求许勇承担雇主赔偿责任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许勇承包的是佶蓉公司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装修工程,而许勇不具有相应装饰装修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佶蓉公司应与许勇对方儒发所受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例二:张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不久就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元,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培训,休息休假等等条款,然而张某工作一年后,公司连续拖欠其工资,张某很是生气,便提起劳动仲裁,最后仲裁支持了张某的请求!(三)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不同(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只能是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而劳务关系则可以随意配合!(2)依附关系不同劳务关系为财产依附关系,一方出钱,一方出力!劳动关系则还有人身依附关系,劳动者享有各种福利待遇,接受培训!(3)争议解决劳务关系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而劳动纠纷先要经过仲裁!爱生活,爱劳动!深耕于法律的土壤!注:本文系作者原创,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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