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北区
对新认定的或新引进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过程中发生的科技专项审计费用进行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额度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5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新获得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与市重点新产品奖励不重复)。
政策依据:《重庆市江北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政策(试行)》(江北府发〔〕7号)
二、渝北区
对首次审核入库的市级科技型企业、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补1万元、20万元。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渝北区推动科技创新政策》(渝北府办发〔〕36号)
三、南岸区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规模以上20万元、规模以下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其中连续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有效期内首次“升规上限”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迁入并通过南岸区、重庆经开区首次推荐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首次认定标准执行。鼓励科技服务机构提高科技型企业入库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质量,对当年完成科技型企业首次审核入库达到10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达到2家及以上的,按新入库1户科技型企业元、新认定1户高新技术企业2万元标准给予绩效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绿色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南岸府办发〔〕34号)
四、九龙坡区
第三条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认定的规模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条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牛羚企业、瞪羚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助,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独角兽企业的,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金额。
第五条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向银行取得流动资金贷款的,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贷款贴息,其中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比例提高至%。单个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已享受市级研发准备金制度补助政策的企业,区财政比照市级补助额度给予50%配套补助,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比照市级补助额度给予70%配套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八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次年起,有效期内按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增量部分的50%给予返还,每个企业每年总金额不超过万元,作为研发专项资金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号)
五、沙坪坝区
鼓励科技型企业申请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科技型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奖励10万元或2万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坪坝区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沙府办发〔〕号)
六、渝中区
支持集聚科技创新主体。鼓励具有国际竞争力、产业引领力的总部型、龙头型科技企业落户,优先支持大健康、大数据、软件服务、工业互联网等领域企业。对新认定或引进的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各产业部门)
支持科技人才集聚。大力实施“渝中英才”计划,对发展急需的顶尖人才及优秀创新团队,实行“一人(团队)一策”,形成薪酬激励方案。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占比超过30%且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政策依据:《重庆市渝中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渝中府办〔〕13号)
七、大渡口区
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积极申报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对入库科技型企业首次、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审核通过,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支持,其中规模以上入库科技型企业首次、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加快发展科技型企业的实施意见》(大渡口府发〔〕19号)
八、北碚区
实施“碚添动力”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采取前期资金投入、后期成果补助等方式,对民营企业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重庆市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上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重庆市北碚区委办公室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北碚委办〔〕5号)
九、巴南区
第七条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认定奖励30万元,分3年兑付,其中通过当年兑付10万元,认定后的连续2年按要求填写年报且通过审核的,分别每年兑付10万元。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给予复审奖励15万元,其中通过复审当年兑付5万元,复审后的连续2年按要求填写年报且通过审核的,分别每年兑付5万元。补助资金以科研项目方式予以资助,项目管理实行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结题。
政策依据:《巴南区科技扶持办法》巴南科局发〔〕69号
十、高新区
对首次及连续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非“四上”企业20万元、“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3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企业50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其他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对新迁入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按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给予奖励。
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向银行取得资金贷款的,按照不超过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获认定的高新区高能级领军企业采购高新区内非关联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按上年度实际支付额的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支持西部(重庆)科学城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渝高新发〔〕22号)
十一、璧山区
第一条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重大平台建设。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世界强企业以及中央企业的科研机构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璧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政府主导组建的重大产业化平台,开展“硬核科技”研发及产业化,经区政府评审认定后,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建设资金支持。运营过程发展中,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每孵化育成1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平台5万元奖励;生成、引进关联企业,集群在璧规模以上企业数量达10家以上或集群企业产值达到亿元以上,一次性给予平台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
第二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量质提升。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同时达到内部研发投入强度5%以上、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超30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
政策依据: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组织部重庆市璧山区科学技术局重庆市璧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试行)》的通知(璧科技局发〔〕45号)
十二、合川区
支持科技型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3年内首次通过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审查并申报的企业,补助工作经费5万元;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工作经费20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对3年有效期内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每年RD经费投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每年补助工作经费3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合川府办发〔〕52号)
十三、南川区
支持引育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在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复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的通知(南川府办发〔〕10号)
十四、涪陵区
1.政府奖补
首次认定为高企的,奖励补贴20万元(分三期兑付);再次认定的,奖励补贴5万元(一次性兑付)。
2.税费优惠
(1)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合同收入增值税减免等普惠性税收政策。
3.融资贷款扶持:高企作为科技型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加分因素,可提升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额度,最高可贷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激励政策的通知》(涪陵府办发〔〕83号)
十五、长寿区
对新引进或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复评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2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每年第一季度在管理系统更新统计信息,并经复核通过的科技型企业,每年给予0.5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发[]6号)
十六、潼南区
入库奖励。区科技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和企业自主申报入库,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提交申报材料,经专家评审取得入库资格后,给予5万元/家的奖励。
认定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并按时完成年报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当年的下一年度起,分三年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复审通过认定,并按时完成年报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于认定当年的下一年度给予5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潼南区科学技术局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潼南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潼科局〔〕18号)
十七、铜梁区
对符合铜梁重点产业方向的科研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对首次进入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科研项目补助。鼓励承担市级重点专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按当年上级下拨经费的20%给予区级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万元。对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实行“揭榜挂帅”,给予50-万元的科研项目补助。
大力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分年度给予总额30万元补助;对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分年度给予总额20万元补助;对整体搬迁注册落户到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首次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铜梁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铜梁区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的通知(铜科局〔〕5号)
十八、大足区
研发投入奖补。对上年度RD投入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按照《重庆市大足区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绩效激励办法》(大足科发﹝﹞9号)规定,按核定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对新认定、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通过审核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创新激励1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政策依据:重庆市大足区工业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大足区推进工业强区扶持政策》的通知(大足工业强区组发〔〕1号)
十九、荣昌区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首次认定或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落户荣昌并经备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补贴,其中完成审计报告及申报材料的,先期给予5万元申报补贴,认定后给予25万元补贴。对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其中完成审计报告及申报材料的,先期给予5万元补贴,认定后给予5万元补贴。企业只享受一次复审补贴。
市级科技型企业认定补贴。新认定为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的补贴1万元,其中入库当年补贴50%,次年填写年报后补贴50%。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补贴。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通过认定的研发投入万元(含)至万元的,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超过20%给予补贴;万元(含)至万元的,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超过40%给予补贴;万元(含)至0万元的,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超过60%给予补贴;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超过8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可达万元。
科技孵化器运营补贴。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运营机构将在孵企业培育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的,分别给予1万元/家、0.2万元/家的补贴;对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运营机构,按照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给予租房补贴,单户当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荣昌区科学技术局重庆荣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荣昌区以国家高新区为引领促进科技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荣科发〔〕4号)
二十、江津区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江津府发〔〕18号)
二十一、綦江区
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分三年每年补助5万元。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有效期内,分三年每年补助4万元。
首次认定为高成长科技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和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实行补差补助,原已评过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再享受)。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十条》的通知(綦江府发〔〕9号)
二十二、永川区
对首次认定和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区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研发专项资金补助,每年总金额不超过万元。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实际额度不超过6%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免缴科研与生产建设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
政策依据:重庆市永川区委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永川委发〔〕12号)
二十三、两江新区
培育创新主体类。科技型企业首次审核入库奖励1万元;被市认定为牛羚、瞪羚和创新引领企业或独角兽企业的高成长企业,分别给予10、2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3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复审的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的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奖励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奖励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奖励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渝两江管发﹝﹞12号)
二十四、黔江区
落实税收优惠。全面落实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继续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的优惠税率。
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凡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并通过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初审推荐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非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5万元。
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新招引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级及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一次性补助15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黔江府办发〔〕39号)
二十五、武隆区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企业复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政策依据: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武隆府办发〔〕73号)
二十六、秀山县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连续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首个纳税年度销售收入达到万元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分10%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而未通过认定的,对专项审计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激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秀山府办发〔〕49号)
二十七、酉阳县
对获得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首次认定的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试行)》的通知(酉阳府办发〔〕8号)
二十八、石柱县
支持培育科技创新企业。积极争取渝东南科创子基金支持。对首次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的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对每年按时更新年报数据的企业给予0.2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卫生健康委等)
政策依据: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石柱府办发〔〕77号)
二十九、彭水县
对首次获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并免缴科研与生产建设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对复审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企业科技创新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彭水府办发〔〕15号)
三十、万州区
1.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规模以下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申报要求:提供认定文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规模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升规后,一次性补助20万元。申报要求:提供认定文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规模以下企业升规证明材料。
3.对整体新迁入、注册纳税在万州且有效期1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次年按首次认定标准予以补助。申报要求:提供认定文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营业执照、最近一年纳税申报表。
4.对首次认定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且在规定时间内更新年报数据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申报要求:提供重庆市科技型企业证书、最近一年纳税申报表。
5.对首次认定的重庆市高成长性企业,且从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申报要求:提供认定文件、最近一年纳税申报表。
6.重庆市高成长性企业成功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标准给予差额部分补助。
申报要求:提供认定文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最近一年纳税申报表。
政策依据: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万州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万州财办发﹝﹞21号)
三十一、开州区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销售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0万元(含)至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万元(含)至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首个纳税年度销售收入达到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高新区创建期间,对首次申报(含复审)通过区级初审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不予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州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开州府办发〔〕71号)
三十二、梁平区
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庆市瞪羚企业、重庆市牛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通过复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数据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梁平以外地区整体新迁入注册纳税在梁平的有效期内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后补助40万元、3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创新驱动奖扶办法(年修订)的通知(梁平府办发〔〕76号)
三十三、城口县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认定3年后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奖励5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支持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的通知(城府办发〔〕39号)
三十四、巫溪县
对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数据库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后,未享受奖励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巫溪府办发〔〕68号)
三十五、巫山县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3年后通过复审的,根据绩效情况,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巫山府办发〔〕76号)
三十六、奉节县
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是规上企业的计分,规下企业的计分,在三年有效期内分别按总分的50%、30%、20%计分。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计分,在三年有效期内分别按总分的50%、30%、20%计分。
引进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当年是规上企业的,按其所处有效期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计分、分、分;迁入当年是规下企业的,按其所处有效期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计分、90分、60分。
政策依据: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试行)》的通知(奉节府办发〔〕号)
三十七、云阳县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云阳县委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阳委发〔〕6号)
三十八、垫江县
分别预资助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费用的50%,合计最高资助不超过3万元。
垫江县以外地区整体迁入注册纳税在我县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变更手续经备案认定并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复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垫江县科学技术局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垫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认定专项奖励政策(试行)》的通知(垫江科技局发〔〕25号)
三十九、忠县
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忠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实施意见(忠府发〔〕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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